承办案例:南京A公司与深圳B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2024-03-18 09:28 王松律师 13671810680

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A公司与深圳B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依合同要求交付设备,深圳B公司迟迟不付尾款。南京A公司委托我追回尾款,我接受了该项委托。


案件处理:

本案合同中没有对设备验收标准的明确定义,而设备为高科技设备,没有相关明确标准可供参考。我经过挖掘客户的一系列证据,包含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多次成功交易案例,找出较为充分的证据链。

深圳B公司最终在开庭前与南京A公司和解、支付尾款。


律师点评: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合同标的物验收标准不明确的,需挖掘证据,寻求可信的证据链条,提高诉讼几率。



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