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A公司发现一竞争对手北京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有损A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声明;并以专利侵权相要挟,要求A公司的下游客户不能购买A公司的芯片,否则会侵犯发明专利。
B公司的行为已影响到A公司芯片的销售,多个客户表达了对专利侵权的担忧。上海A公司委托我追究B公司责任,并要求B公司以公开道歉的方式消除A公司客户的顾虑。
案件处理:
首先,被告的选择;经过分析C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的声明,得出C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将B公司与其法人C作为共同被告,加大对被告的震慑力度。
其次,案由的选择;由于该侵权行为涉及到名誉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受理法院、赔偿金额、判决结果难易度均有差异。鉴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商业纠纷,通常获赔的金额较名誉权纠纷要大很多,故选择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本案案由。
再次,法院的选择;不正当纠纷中,部分情况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通过对本案情况的分析,得出本案符合相关情况,故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原告住所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认为应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经过我与立案庭法官的深入沟通,并据以最高院针对相关管辖权案例,原告住所地法院最终同意立案。最终北京B公司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