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创新航)发布公告,其于5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
1、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锂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德时代)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侵害本次涉诉专利的行为;
2、中创新航、中航锂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558,25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7,790元。
根据中创新航发布的公告,中创新航于2021年8月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案号:(2021)闽01民初1996号)。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针对中创新航、中航锂电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州苍山埃安)就「防爆装置」(201521112402.7)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2022年6月,中创新航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案件已于2023年1月经由福州中院转交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审理(案号(2023)闽民初1号)。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主张本公司和洛阳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本次涉诉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 主张本公司及洛阳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亿元人民币,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0万元人民币。
中创新航称其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同时,本次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审理中。